高雄捷運R17世運站周邊A6街廓
完整文件入口
申請須知、委託實施契約與招商簡報的原文閱讀、定位與搜尋。
計畫緣起
本基地範圍及面積
本案屬配合本府政策之公辦都市更新公共建設案件範疇,本基地範圍為「變 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 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 地變更)案(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201 號公告發 布實施)」暨「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 案(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布實施) 」 之第二種商業區,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 256-1 地號等 3 筆土地。基地 範圍詳圖 2 所示。 資料來源:本案繪製 圖 2 基地範圍圖
土地權屬
本基地土地所有權 100%為高雄市持有。 表 1 土地清冊 項次 使用分區 地段 地號 面積(m2) 土地所有權人 持分比率 1 256-1 3,073.67 100% 第二種 高雄市 2 油廠段 256-6 7,432.94 100% 商業區 (高雄市政府 3 257-6 102.49 100% 都市發展局) 總計 10,609.10 - 資料來源:土地登記謄本、本案自行彙整 一-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本案繪製 圖 3 基地地籍套繪圖
土地使用 現況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原高雄煉油廠範圍內,坐落高雄捷運紅線世運 站(R17)東側,基地範圍為油廠段 256-1、256-6、257-6 地號等 3 筆土地, 總面積 10,609.10 平方公尺,原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 司)持有,依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 布實施「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案」 , 本案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變更後,原工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建 蔽率 50%、容積率 300%) ,由中油公司捐贈土地予高雄市政府,已於民國 114 年 5 月 21 日完成產權移轉,開發範圍及 現況 詳圖 4 所示;高雄市政府與中油 公司簽署之土地捐贈回饋協議書(詳附件 1-1)。
地上物 現況
本案基地原地上建築物為垃圾焚化爐、分類場及堆積場,均為民國 75 年興建 之建築,該建物已配合原高雄煉油廠轉型發展計畫,於 114 年 11 月完成拆除 作業,並持續辦理道路開闢工程。 一-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中油高雄煉油廠歷史景觀 VR 虛擬實境網站;本案分析繪製 圖 4 基地使用 現況 及地上物範圍示意圖
本基地範圍內無受保護之樹木。惟本案公告後如有新增受保護樹木情形,受
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移植、復育計畫與衍生相關費用均由實施者自行負擔 並依法辦理。 1.2.6 本案基地之土地,非為土壤、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暨土壤、 地下水受污控制或整治之場址。
主辦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
1.3.1 主辦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負責辦理本案公開評選、議約或簽約、履約執行等 有關事宜,並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前述相關事項。 1.3.2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展定位及計畫目標
發展定位
依據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布實施 「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案」 (詳參 申請須知附錄一)之指導,以推動高雄產業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產業為目標, 將以捷運場站為中心,運用 TOD 發展優勢,鏈結產業園區整體開發,發展高 密度及整合型商務服務設施,創造乘數加值效應的循環經濟,本案以打造優 質產業生活之綜合服務園區為發展定位。 一-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計畫目標
依 TOD 大眾運輸發展導向都市發展,提升捷運場站周邊土地機能及使用
型態,發展整合型商務服務設施,注入地區發展動能。 1.4.2.2 導入智慧、節能、綠能之綠建築,提供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 因應智慧節能智慧電網等能源發展趨勢及 ESG 永續環境,期引進綠建築與 智慧建築之設計,提供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 1.4.2.3 以多元機能發展,形塑左楠科技研發商務生活園區 配合科技產業 S 型廊帶發展,鏈結產業園區整體開發,合理配置商務辦公 與企業安家等機能,採多元機能發展,帶動產業園區周邊整體發展,縫合 都市機能,形塑左楠科技研發商務生活園區。
土地開發相關規定
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本基地土地開發強度依都市計畫法及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 高雄煉油廠土地)案」規定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惟於本 須知公告後,都市計畫及其他土地使用法令變更時,申請人應自行依最新公 告發布實施之適用法規進行評估規劃。 本基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二種商業區 50% 300%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
申請人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計畫等 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惟考量區域環境及交通之衝擊影響,獎勵後之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係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並得依「高雄市 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申請容積移轉;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實際容積獎勵額度以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準。
都市設計準則
依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 11431462201 號公告「劃定高雄
市楠梓區油廠段 255-1 地號等 7 筆土地更新地區暨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 本案係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開發。
本案基地緊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半屏山園區),建築屋頂層之外露附屬
設備應予以外觀美化遮蔽處理,同時應設置綠能設施(立體綠化或太陽光 電),並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有關之設置規定辦理。
依民國 114 年 1 月 23 日高市府都發設字第 11430395500 號函修正之「高
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查規範」,本案基地面積大於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其地下室開挖率及雨水貯集設施,準用「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 件許可要點」規定,地下室開挖率以不超過 80%為原則,且因基地條件特 殊且符合建築基地綠覆率規定者,得提出基地保水及植栽綠化具體對策, 並提送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得再酌予提高開挖率。
實施方式
本基地全部範圍業於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
11431462201 號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在案(詳申請須知附錄三),依 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法規定以公辦都更方式辦理開發。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 一-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本案
指主辦機關辦理之「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 評選實施者案。
本案更新地區
係指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 11431462201 號發布實施之「劃 定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 255-1 地號等 7 筆土地更新地區暨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案計畫書」所劃定之範圍。
本基地
指為完成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範圍之建設而經本府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之 用地。
公開評選文件
指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2 條規定,為辦理本案所 發出之文件、物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本須知
指高雄市政府「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 實施者案之申請須知及其附件、附錄。
中央主管機關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內政部。
主辦機關
指為高雄市政府。
執行機關
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本案業經主辦機關授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 理本案可行性先期規劃、公開評選實施者及委託實施契約履約管理等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
本案基地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高雄市,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一-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 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 請人。
合作聯盟
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其他一般成員公司(含領銜公司合計不得超過 5 家,並 應分別指名) ,所合作組成之團隊申請參與本案。各成員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 立登記之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領銜公司
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認)證之書面文件授 權申請參與本案之全權代表人,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 評選等本案各階段關於本案之一切事宜。
合格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案,通過「資格審查」可繼續參與都市更 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綜合評選之申請者。
最優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 件之最優申請者,取得優先議約及簽約權利之合格申請者。
次優申請人
指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次優申請者。
實施者
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依照我國公司法所定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 之外國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及依其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之機構。
協力廠商
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協助申請人提出參與公開評選所需之技術能力, 並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 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委託實施契約
指主辦機關與實施者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畫等事項簽訂之「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 一-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業案【委託實施契約】。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案所研擬之申請文件之一。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指實施者基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評選會之評審意見及主辦機關之修 正意見所提出,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做為契約附件之一,據以執行本案都市 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之計畫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指實施者依委託實施契約約定,送經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評選會
指主辦機關為公開評選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規定成立之評選會。
金融機構
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業務之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權
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 其他國內外法令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誌、技術、樣式、設 計或其他資料等。
一般說明
本案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
辦法規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 2.2.2 期間之計算,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 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均應計入。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
依據,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詳細審慎研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 表示已同意遵守規定之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 一-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限制條件或但書;若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部分,則視為無效。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經提出申請即視為同意本公開評
選文件所定之內容;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案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 式向主辦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亦視為同意本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文義之
依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
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 同。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現場勘查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如投遞或送達至本局指定處所時,即表示該申請人已完
全瞭解現場之一切狀況,亦表示願意無條件接受本案之招商條件,申請人 不得以不瞭解現場狀況為由而要求更改招商文件或為其他任何要求。
本公開評選文件規範之認定或解釋如有疑義,悉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
2.2.10 本公開評選文件未盡事項,悉由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 定解釋及辦理。 一-1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實施者之義務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製作及都市更新執行業務
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 15 日
內,依評選會決議修改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為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草案提送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意見,申請人 於收到主辦機關之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應依主辦機關意見修正後提出都市更 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規劃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等)予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主辦 機關通知期限內簽訂委託實施契約,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為委託實 施契約之一部分。
實施者應依委託實施契約(含相關附件)、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執行,並在前揭範圍內接受主辦機關指示。實施者相關義務詳委託 實施契約。
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實施者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就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都市
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依委託實施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本案建築配置及相關設計圖說(含公益設施規劃配置方案)(含電子 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主辦機關要求)等,提送予主辦機關審核,如需修 正者,主辦機關得要求實施者修正並於一定期間內再提送主辦機關。
本案建築配置及相關設計圖說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實施者應於接獲主辦機關
通知之次日起 90 日內,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至第 17 款規定應表明事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及檢附估價報告提送主 辦機關。
實施者應於取得主辦機關審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
同意函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0 條 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程序(包含申請分配及辦理公 聽會),一併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提送由高雄市政 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由 主辦機關同意。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 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實施者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不 一-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限於上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之事項,均應負責。 3.2.4 實施者於必要時,得於委託實施契約第 3.2.2.1、3.2.2.2 及 3.2.2.3 條所定之期 限到期前 15 日,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同意展延,並各以 1 次為限;但前述 條款展延時間合計不得超過 90 日。
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自收件日起應以 110 年 3 月 25 日高市府都發
住字第 11031321000 號公告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執行原則」 (詳申請須知附錄四)規定執行辦理。 3.2.6 本案委託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者,作為 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實施者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
委託實施契約約定,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實施者應依主辦機關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進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以及本案 之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 同時須兼顧周邊土地後續開發之權益。
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主辦機關
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規定、法令 變更、本案範圍內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各該建物管理機關需求或建築執照審 查需求,主辦機關得要求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 或變更,並納為委託實施契約之一部分,惟由實施者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 容須經主辦機關事前同意,實施者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任何補償,且 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實施者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為協助落實
打造連結半導體 S 廊帶之高雄科技新聚落政策,並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策略, 整體規劃本案商業辦公、住宅、開放空間及人行立體連通設施,並結合智慧科 技運用、綠建築及智慧建築規劃,建構多元複合發展型態,以商務服務新區, 打造研發都市新核心,厚實產業研發能量,帶動都市整體發展。
實施者應先行取得本基地範圍之「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核定函,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再經「高雄市政 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於核定與發布實施之次日起 120 一-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日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 機關申請同意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2 次為限。實施者應依建 築法第 54 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且應 於土地完成點交日及建造執照核發日(以日期在後者為準)之日起 60 日內向 建築主管機關完成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主 辦機關備查,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時間不 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實施者應於本案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備查日之次日起 54 個月內,完成興建更新
單元內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 備,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如遇有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 完工期限時,實施者應於事件發生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並於事件 消失後 30 日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請求工程延期,主 辦機關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實施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辦理驗收,並依主
辦機關訂定之驗收、點交作業原則辦理。主辦機關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實施者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實施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產權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180 日內,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 78 條規定,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 告,送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提供 電子檔並副知主辦機關。 3.3.6 與委託實施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 建、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 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 照,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實施者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 之各項費用。 3.3.7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 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實施者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一-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
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3.8.4 擬定監造計畫,並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商履 約品質。 3.3.8.5 協助辦理工程糾紛、爭議、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之事宜,並配合出席。 3.3.8.6 於施工階段使用智慧化監工,包括但不限於架設 CCTV 等工地即時監控系 統及建置雲端空間儲存工程生命週期影像資料,並配合主辦機關需求提供 其 CCTV 工地即時監控系統查看帳號權限。透過軟體平台進行遠程監控和 管理,俾便執行機關及專案管理單位管理本案進度。 3.3.9 實施者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 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 進駐工地。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委託實施契約 之監督事宜。
實施者應就本案建物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以及銀級(含)以上
之智慧建築標章,並應取得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其中就主辦機關 依委託實施契約分回之獨棟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並應符合政府當時對 該類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能效規範等級。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
本基地實施者應於臨編號 4-1 計畫道路側建築物負責規劃設計及興建人行
立體連通系統,與 A5 基地建築物銜接,應規劃公共通行動線以連接至地 面層出入口並考量城市景觀與建築設計美學。 3.3.11.2 考量全區通行便利性,將由 A5 基地實施者負責規劃設計及興建從捷運紅 線世運站(R17)與 A5 基地銜接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A3 基地街廓沿公 有人行道規劃),惟本案實施者應共同負擔捷運紅線世運站(R17)至 A5 基地園區南路側之興建成本,依土地面積比例計算約 43%,將於 A5 案件 取得使用執照後支付該分攤成本,實際分攤比例依土地登記簿所載為面積 為準。 3.3.11.3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以有頂蓋之規劃,並應符合內政部公告之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立體連通系統量體設計以簡潔、輕巧、通透性為規劃 原則,應與建築物整合設計,並與周邊環境調和且應規劃適當照明設施。 其人行通行淨寬及當層淨高應達 4 公尺以上,並留設垂直動線。 一-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本基地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含垂直動線結構體:樓梯或電梯)得不計入建
蔽率及容積率,並應配合 A5 基地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整體規劃設計;其 實際留設之造型、量體與位置應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由實施者自行負擔相關興建費用並得納入共同 負擔費用計算,其費用仍應依「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核定工程金額為準,若實際興建費用超出前述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實施者 自行負擔,不得要求變更其於申請階段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屬於基地外之道路系統範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捐贈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應一次繳納捐贈範圍之 30 年維護管理費用,各年維 護管理費用計算公式:捐贈範圍之樓地板面積乘以維護管理單價(每平方 公尺不低於新臺幣 250 元/年,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考量維護管理項目、消 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後另行訂定)計算,實際維護管理費用以主辦機關核 算金額為準,前開維護管理費用不得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註:本案初步規劃示意圖僅供參考,未來依實際開發內容為準;本案分析繪製 圖 5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示意圖
本案基地開發大樓至少須規劃【產業辦公】與【人才住宅】產品,產業辦公應
以 A 級辦公空間規格興建並應符合未來產業需求: 3.3.12.1 產業辦公空間,需求面積至少 2,000 坪(主建物面積不含附屬建物),建築 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高度)不低於 4.2 公 一-1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尺,淨高至少 3 公尺。 2.建築物單層分戶淨面積須大於 100 坪。 3.建築樓層載重每平方公尺須達 500 公斤,並至少設置 1 部標準載貨電梯, 如有特殊載重規劃並應考量特殊載貨電梯之規劃。 4.辦公空間應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包含但不限於共同工作空間 Work Lounge、Share Lounge 交流區、會議室)之使用空間,得集中於一樓層設 置;其各樓層服務性附屬設施(如廁所、茶水間)及垂直服務核(如電 梯)等公共使用空間,應採集中設置規劃,以符合 A 級商辦大樓服務機 能及便於維護管理。 3.3.12.2 人才住宅空間,需求面積至少 1,300 坪(主建物面積不含附屬建物),公設 比不超過 35%為原則,但因執行本案標章申請或經由主辦機關同意得酌予 放寬公設比約定;建築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高度)不低於 3.6 公尺。 2.應規劃公共服務附屬設施,包含但不限於大廳櫃台、交誼廳、洗烘衣間、 曬衣機、茶水間、健身房及資源回收區等,實施者得自行規劃,惟須符 合住宅居住機能所需及便於維護管理。 3.人才住宅房型及空間需求,至少應滿足表 2 規劃原則,經主辦機關書面 同意後,實施者得酌予調整房型設計與數量。 表 2 人才住宅房型及空間規劃表 房型 數量(間) 室內淨面積(坪) 小計(坪) 套房(單人/雙人) 100 7 700 家眷二房型 24 25 600 小計 124 - 1,300
為落實本案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實施者應依高雄市政府 110 年 4 月 6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益設施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7 條及
「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之規定,申請公益設施容積 一-1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獎勵。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益設施登記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3.13.3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共托嬰中心,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更新後之所有權 持分或單獨產權登記為「高雄市政府兒少福利主管單位」所有,並以獨立 門牌號碼方式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及登記公共設施共同持分登記作業。 3.3.14 本案更新後建物 1、2 層應作為公共托嬰中心及商業使用,其商業使用部分除 扣除必要門廳外,其餘應規劃設置飲食業、零售業及服務業等零售支援服務 商業設施空間,以活絡在地生活商業機能。
實施者應承諾依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列建材設備表之廠牌、材質及規格採用建築工程建 材設備,於申請時以不得低於高雄市政府頒布之最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 (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表之規格為原則,並承諾按照 所提供之廠牌、材質與規格內容施作。土地所有權人分回房地、實施者捐贈之 社會福利及公益設施,其規劃之建築工程設計、興建建築物之結構及建材設備 ⋯等,不得低於實施者分回更新後之房地建材規格。
負擔費用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已明文約定由主辦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外,實施者
應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 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土地鑑界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案更新後全部建築物須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銀級(含)以
上之智慧建築標章,並應採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其中主辦機關分 回之獨棟建築物應取得建物能效標示,並負擔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費 用。實施者亦須核算提撥維護費用,並擬具維護管理計畫,擔保 5 年內維持 相關標章有效性,告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依維護管理計畫進行後續管 理維護事宜。維護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項目。 3.4.3 實施者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 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 進駐工地。為利本案順利推動,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 本案及本契約之監督事宜,其委託專案管理機構所需費用由實施者支付並得 一-1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以新臺幣 4,200 萬元(含稅)為上限。除主辦機關另 行指示外,上開專案管理機構費用各期費用繳交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款:實施者應於接獲執行機關核算本案專案管理機構費用金額後, 於接獲通知(公文所載發文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專案管理機構 費用之 30%。 二、第二期款: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專案管理機構費用 30%。 三、第三期款:實施者應於本案建物一樓樓板勘驗合格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 其專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20%。 四、第四期款:實施者應依本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 專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20%。 3.4.4 前三項之相關與衍生費用,其符合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 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及費用提列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 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惟實施者所出 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所載比率者,則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準。
主辦機關為推動本案都市更新之行政作業費用約新臺幣 1,500 萬元整(含稅)
, 由實施者支付並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依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交,本 項費用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實施者如申請容積獎勵涉及應繳交保證金者,實施者應自行負擔保證金及其
他一切所需費用。 3.4.7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 費用由實施者自行負擔。
權益分配方式
主辦機關以優先分回臨 A5 基地側及編號 4-1 計畫道路交叉入口之獨棟建築
物,並應分回【產業辦公】與【人才住宅】之土地及建築物為原則,主辦機關 分回空間原則上應透過建築設計予以區隔,產權單獨得成立管委會,另以分 管協議或住戶規約約定 共同使用部分 產權分管位置及範圍,以利後續管理機 一-1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關單獨維護、管理及使用。
主辦機關分回之停車位應設置於主辦機關分回獨棟建築物之地下室
主辦機關之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並依應分配權利價值
集中選配;倘分配整體規劃與估價應分配權利價值超過選配產業辦公與人才 住宅及附屬車位時,主辦機關得於本案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視需求 領取差額價金或選配房地。
信託之要求
為確保實施者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訂時程到位,實施者應至遲於建造執照取得之 次日起 30 日內,依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 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 專用、續建完工等事項)。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 訂後 30 日內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更新事業資金信託相關約定應 依委託實施契約第 3.2.3 條約定辦理。
第三人權利保障程序
本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關權利,將依都 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等相關法規辦理。
其他
本基地應依主辦機關通知時程辦理土地點交作業,並於完成點交日起,由實
施者負土地管理維護之責任。
實施者應依核定與發布實施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及委託實
施契約約定,完成本基地開發所有工程。
本基地於實施者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實施者應自
行負責查證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本案如經主辦機關要求進行開工前綠美化,實施者應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6.3
條約定辦理點交作業、進行綠美化工程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含 綠美化工程、開工典禮、活動、維護管理等)由實施者負擔。 一-1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主辦機關應辦事項
主辦機關應於簽約後,以書面通知實施者辦理土地 現況 點交,並由實施者代為維 護管理。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應協助提供實施者必
要文件,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2.2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實施者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 以主辦機關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主辦機 關同意時,實施者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主辦機關協助。相關費用由 實施者負擔。
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至本基地完成交付予實施者期間,主辦機關
同意協助實施者進入本基地現場辦理勘測、鑽探及其他進行施工所必要或工 程調查所必須之作業。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實施者充分了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主辦機關之義務,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 事項必然成就,實施者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主辦機關主張減免責任或其 他任何主張。 一-2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申請作業規定
申請人資格通則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 2 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 5 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
參與申請作業。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
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 人之成員。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
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協力廠商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5.1.4.2 如協力廠商為營造廠,必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 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
本案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
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有違反,該 協力廠商之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於各申請人均不予審酌,視為各申請人均 無該協力廠商。
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天壹建築師事務所、環
宇法律事務所、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仲量聯行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等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
一般資格
單一公司申請人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
一-2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營利事業或個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 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依本須知第 5.2.5 條規定設立之公司
合作聯盟
各組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前述單一公司申請之規定
合作聯盟組成成員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
分工、權利義務及各成員於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詳附件 3-5),並應經中 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合作聯盟協議書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本合作聯盟組成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
簽訂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止。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 3-
1),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 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代理之, 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簽署。 5.2.4 外國公司法人提出本案申請,應受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之限制;如外國 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 證明,始得申請。 5.2.5 香港或澳門之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41 條、 公司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並得以營業 及投資者,除該公司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 投資之公司外,得為本案申請人。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 5.6 億元(含以上)
一-2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5.3.1.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2.8 億元(含 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5.6 億元(含以上)。
申請人最近一年度(114 年)或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當月(不計)前一年度起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
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資產
總額 80%。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3 年應無退票紀錄情事
但設立未滿 3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1 年應無金融機構不良授
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但設立未滿 1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 告時之重大喪失債信紀錄資料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5.3.5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應符合保 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受本申請須知第 5.3.2 條規定之限制。其所提送之證明 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 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 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
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5.3.7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 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開發能力資格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
委託經營等方式。 5.4.3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 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 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 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符合前述第 5.4.1 條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並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委 託實施契約期間不得變更,如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 換後之協力廠商開發能力資格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 後始得為之。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
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 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另申請人於 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申請應備文件
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 3-1】)
申請人因參與本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代理人時,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正本, 代理本案申請作業相關事宜。代理人委任書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並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書(格式參見【附件 3-2】)(不得補件及補正)
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 、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代 表人之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並加蓋公司大小章。申請人為 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於同一份申請書上加蓋其公司大小章,申請時應 提供正本。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格式參見【附件 3-3】)
單一公司申請人應提出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模單。合作聯盟申請人則提出
一-2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模單。前述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應與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表之印章相符。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為外國公司者,得由其被授
權人以簽名替代印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 構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章。
合作聯盟協議書(格式參見【附件 3-4】)(不得補件及補正)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檢附「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載明各成員之分工、 權利及義務等,並加蓋每一成員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協議書應經且中 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格式參見【附件 3-5】)(不得補件及補正)
由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簽署之,並提供正本。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得由領銜 公司及其代表人代表簽署。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附件 3-6】)
申請人均應提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分別出具並加蓋其公 司及負責人印鑑章,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格式參見【附件 3-7】,無外文翻譯
文件者免附) 申請人依本須知出具切結書時,應提供正本,並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有協力廠商者始須檢附,格式參見【附件 3-8】)(不
得補件及補正) 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且應依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如申請 人以協力廠商為符合本須知第 5.4 條所載資格者,應注意必須檢附協力廠商 合作意願書,如未檢附或內容缺漏即視為資格不符。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不得補件及補正)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 提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如提出收 據或其他繳款證明文件時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本須知第 5.2.1.1 條之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截止
日前 2 個月內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並加蓋申 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一-2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本須知第 5.2.1.2 條之申請人應提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分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事項變更)表及外國分公司(事項變 更)表,並加蓋分公司及經理人章。 5.5.10.3 本案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者,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函文之證明影本。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實收資本額應依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截止日前 2 個月內核發
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上所登載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信用紀錄證明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 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以後至 申請文件截止收件日前。
無退票紀錄證明
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 、合作聯盟 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證 明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以後至申請文件 截止收件日前。
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並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 一-2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代之。
申請文件截止收件日之最近 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影本(應 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設立未滿 3 年之公司,則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 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資料聯影本(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 如最近 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免繳納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開發能力證明文件及開發實績彙整表
投資或開發經驗: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使用
執照影本證明,如有融資信託,應提供信託契約;皆須註明與正本相符, 以及加蓋公司印鑑大小章。
合作聯盟應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辦理開發、興建之成員分別依照前開方式
註明並加蓋公司印鑑大小章。
經營或承攬經驗:申請人曾為承造人者,應提出委任或承攬契約書影本證
明、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並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已完成受委託 或承攬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上述數字由申請人自行填寫) 字樣, 以及加蓋申請人公司印鑑大小章。合作聯盟應由領銜公司及其負 責辦理開發、興建之成員分別依照前開方式填寫並加蓋公司印鑑大小章。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不得補正及補件)
申請人應自行依其權利變換計畫估算共同負擔費用、共同負擔比率及更新
後分配價值預估,並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格式參見【附件 3-10】)。
申請人於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若高於 69.36%之公告
底價比例者,該申請人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最優及次優
申請人之資格。 一-2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不得補正及補件)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六章規定辦理。
一般規定
申請人為非本國公司之特殊規定
申請人如為非本國公司而無法提出本須知第 5.5.11 條至第 5.5.14 條之文 件時,應以 PricewaterhouseCoopers、Deloitte、Ernst & Young、KPMG 四 大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之最近一年度(114 年)或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當月 (不計)前一年度起至申請截止日之當月(不計)期間(即 114 年 2 月至 115 年 6 月)內連續 12 個月之財務報表取代,且該報告應由上述四大會 計師事務所之一於我國之會員所或聯盟所會計師予以確認並翻譯成中文。
申請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高雄市政府都市
一-2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發展局」為受款人。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銀行代碼:0161028)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本國銀行出具之連帶保證書(格式參見【附件 3-11】),應記載「高雄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被保證人。其有效期間自保證書簽發日起,至主辦機 關通知發還時止。 5.6.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 即期。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規定。相關支票、本票、郵政匯票、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正 本等應附於申請文件。 5.6.3 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將申請保證金匯至指定帳戶, 並將匯款證明附於申請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最優申請人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
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委託實施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次優
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
發還方式
1.申請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申請人要求之方式辦理,由 第三者代申請人繳納者亦同: (1)以現金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帳戶發 還。以票據繳納其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 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2)以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一-2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2.單一公司申請人辦理申請保證金領回時,應委任代理人持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及代理人被授權證明文件辦理。合作聯盟申請人辦理申請保證金領 回時,應委任代理人持領銜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代理人被授權證明文件 辦理。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 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3.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4.申請人撤回申請者。 5.申請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且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6.申請人經評定通過為合格申請人或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 7.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 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8.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 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簽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經主辦機關限期通 知而未辦理者,亦同)。 9.未依規定繳足本案之履約保證金者。 10.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事發生。 11.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公告及提送
公告時間
本案公告時間自民國 115 年 3 月 20 日至 115 年 7 月 20 日止。
公開評選文件洽購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民國 115 年 3 月 20 日)至
截止收件日止(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 一-3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 3546)繳交工本費用新 臺幣 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 115 年 3 月 21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 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 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銀行代碼:0161028)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提送時間
受理申請文件期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民國 115 年 3 月 20 日)至截止收件
日止(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 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
止收件時間代之,停止辦公半日者以一日計。
提送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及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準備本案申請文件資料及都市更 新開發建議書,予以密封後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第 5.7.3.1 條規定時間內, 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 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 ,逾期不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 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正(影)本應依據本須知第 5.5.1~5.5.8 及 5.5.10~5.5.15
條依序排列合併裝入不透明信封袋或容器內,黏貼所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套封」(詳【附件 4-1】),並予密封,套封上應註明申請人資料並應加蓋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黏貼所附之「申請保證金
繳交證明文件套封」(詳【附件 4-2】)並予密封,套封上應註明申請人資 料並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一-3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應裝入不透明信封袋,黏貼所附之「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套封」(詳【附件 4-3】)並予密封,套封上應註明申請人資料並應加 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應每份分別裝訂,併同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全部內容可編輯 PDF 檔光碟片乙份(含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Excel 檔) , 自行裝箱密封後,黏貼所附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套封」(詳【附 件 4-4】)。 5.7.5.5 前述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及都 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之文件,依規定方式分別封裝後,依序彙總密封包 裝,並於外封套黏貼所附之「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 4-5】),並於黏 貼處加蓋騎縫章。 5.7.5.6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 2】),自行檢查 申請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知所定之要求。本申請文件 檢核表應同前項規定裝箱密封。
申請文件之返還
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掛號郵
寄或自行送達上述地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 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二次為限。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
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 要求抽換。
申請須知釋疑與回覆
5.8.1 本須知內容以及各項附錄、附件、附圖等文件,以主辦機關或評選會之解釋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函為依據。申請人如對本須知內容有疑義 者,應於本案公告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民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止)(時 間以主辦機關收受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為準),以書面(格式參見【附件 3-12】)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主辦機關請求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5.8.2 主辦機關對於申請人釋疑之請求,應於本案公告日起 60 日內(民國 115 年 5 一-3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月 18 日止)(以主辦機關發文之日為準),以書面統一回覆;若涉及變更或 補充本須知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並 得視需要延長公告截止收件期限。 5.8.3 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致須停止本案招標程序者,主辦機關有權停止 招標,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主辦機關網站有無補充公告、 釋疑回覆或停止招標等相關訊息。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申請人負有自行赴本基地現場查勘之義務,以瞭解現場之各種環境狀況及相關法 令限制條件。如有需求可連繫主辦機關(聯絡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 劃科許小姐、電話 07-3368333 轉 2239),於本案公告日起 30 日內(民國 115 年 4 月 10 日止)至現場查勘。
異議及爭議申訴處理
異議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本申請須知及招商文 件者,主辦機關將另行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爭議申訴
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 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次日起 15 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及「都 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以書面方式 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其他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申請人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 請填寫附表(附件 6)。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一-3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要求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總頁數 150 頁為限(包
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及附件)。都 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以 A4 紙張格式、中文橫式書寫, 相關圖表得以 A3 紙張製作,惟裝訂時須內摺成 A4 大小;封面應註明申請人 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日期)。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若未依本須知規定格式製作時,評選會委員得視其
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附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建議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建議書(內容應包含:更新前後權利價值 估價、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有關費用及共同負擔、更新後分配及原則),應以 另冊方式提送,並應依高雄市都市更新相關規範製作之(內容如有未能確定 者以空白方式呈現),不限頁數,且不計入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150 頁 數(含)限制。
申請人應提供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20 份及全部內容可編輯 PDF 檔光碟
片乙份(含財務計畫 Excel 檔)。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含附件)之內容不
一致者,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要求
摘要
第一章:整體開發構想
容積獎勵計畫:擬申請獎勵項目與額度,以及相關設計規劃構想,例如開
放空間獎勵、容積移轉等。
都市設計規劃與景觀計畫:配合都市設計準則之人車動線(包含人行及停
車出入動線分流規劃、公共托嬰中心之停車及臨停接送動線、停車場設計、 交通影響評估分析)、基地退縮及開放空間規劃、立體連通系統美學設計、 景觀植栽設計構想及防災計畫等說明,應與外部大眾運輸系統、公共空間 或公共建築等整體城市景觀考量。
標章計畫:全案建物應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銀級(含)以
上之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其中主辦機關分回建 物應取得建物能效標示。
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含各項工程預定進度及日期、縮減開發
時程或提前完工對策與具體作法)、工程費用(含全案、各開發項目)、 工程管理計畫(含工安評估、工區地質監測、智慧化監工如:CCTV 即時 影像連結、管理組織架構)、工法說明、施工協調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 動線維持及公共安全計畫)、品質管理計畫、防災應變計畫及風險控管方 案等。
創意方案與構想:申請人可依需求提出創意設計方案或建築構想(如響應
2050 淨零排碳路徑政策等永續開發構想)。
第二章:管理維護計畫
整體經營管理維護構想:申請人擬引進之產品規劃內容,如產業辦公與人
才住宅、智慧住宅、智慧科技商業設施,提出經營管理維護方式構想說明。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含保固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分回之建築物
管理使用介面處理方案、立體連通系統、公共空間及退縮人行步道之管理 維護權責、管理維護計畫及保固計畫,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規劃等。
其他有利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方案或建議
一-3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例如申請人有回租或代管計畫與統一經營管理營運構想時,得於開發建議 書一併提出,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回租設施面積、年期、租金單價、租金 調幅、營運方式、管理維護計畫等。
第三章: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
權利變換計畫
1.共同負擔費用預估及編列合理性 2.更新後價值預估(含分回房地估價合理性) 3.選配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含共同負擔比率) 4.差額價金給付計畫
財務計畫
1.財務基本假設參數說明(含興建期程、資本結構、融資比例與貸款利率 等)。 2.開發經費預估: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興建總費用。 3.營運收支預估:包括分年收入、分年支出。 4.分年現金流量表 5.資金籌措計畫:如有融資計畫,應出具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6.投資效益分析:例如: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IRR)、回收年期。
第四章:申請人團隊組織及相關經驗實績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之公司背景、商譽、營業項目、
財務及經營狀況、其他支援能力與社會企業責任。
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組成員)及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
發、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實績。
擬作為本案簽約主體之原公司或新設立專案公司之實際執行能力(包含股
權結構、股東成員、組織管理架構及執行本案專業經理人資歷經驗等)。
第五章:企業社會責任
申請人之企業社會責任或 ESG 及應用於本案之具體作法等。 一-3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評選方式、議約及簽約作業
評選方式
本案評選方式請詳見申請須知【附件 5】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議約及簽約
議約原則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者
申請人於評選會中所為之承諾或回饋事項
議約期限
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次日
起 30 日內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作業。雙方如未能於期限 內完成議約,主辦機關得展延議約期間;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通知為最 優申請人之次日起 90 日。
如最優申請人於前條議約期限屆至仍未完成議約,為議約不成,主辦機關得
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為最優申請人並依前條議約。如無次優申請人或其遞 補為最優申請人後仍議約不成,主辦機關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
簽約及其他事項
簽約主體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申請人者,得由最優申請人或另成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 簽署委託實施契約;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以依中華民國法律新設立 專案公司之方式簽署委託實施契約。最優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應符合委託 實施契約第 15.3 條規定。
申請人如為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公司,簽約時亦須符合法律
一-3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如保險業者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後辦理。
履約保證金繳納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日之 5 日 前(不含簽約當日)繳交新臺幣 1 億 6,8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予主辦機關, 最優申請人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履約 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委託實施契約第 13 章約定辦理。
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時程
最優申請人應依須知第 3.1.1 條規定提送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草案)
及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議約完成日起 30 日內備齊包括主辦機關同意之 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等契約文件與主辦機關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如有不可 歸責最優申請人之事由,最優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委託實施契約簽約時程, 主辦機關得適度予以展延。 7.3.4.2 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展延外,最優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簽訂簽約,視為放棄 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主辦機關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 金之全部,並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 7.3.4.3 如無次優申請人時,主辦機關得重新辦理公告評選實施者。
最優申請人應配合主辦機關需求辦理本案簽約典禮,並負擔相關費用
次優申請人遞補條件
最優申請人未申請或未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展延,無
法依須知第 7.3.4.1 條約定期程簽約,或無法於展延後指定期限內完成委託 實施契約簽約時,視同最優申請人放棄簽約之權利,由主辦機關通知次優 申請人遞補之;如無次優申請人,由主辦機關重新辦理公告評選實施者。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成為最優申請人之通知後,應以次優申請人申請時
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與評選會會議紀錄所載條件,取得遞補資格,完成 與主辦機關之委託實施契約議約及簽約作業。
如次優申請人不願依其原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等承作,或其他可歸責於次
優申請人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簽約時,主辦機關得宣布 廢標、重新公告。
自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日之次日起至本基地點交前,最優申
請人得申請地政單位鑑界,但最優申請人不得以鑑界程序尚在進行為由,拒 一-3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 絕或延遲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簽訂或本基地之點交;其鑑界費用由最優申請 人負擔。 7.3.7 簽約前,主辦機關如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案時,主辦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各申請人,且不補償所有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用。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未依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7.3.8.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7.3.8.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並簽約後,主辦機關若因第三人提
出異議、申訴或訴訟經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之確定決定或判決,應撤銷或變 更原評選結果或程序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專案公司、最優申請人及取 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解除委託實施契約,且不補償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 程序之準備費用及簽約後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一-3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1-1: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 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 (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案」協議書 須知附件 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1-2:土地登記謄本 須知附件 1-1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須知附件 1-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2:申請文件檢核表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文件檢核表 項 項 申請人自行檢 應提出之文件 內容說明 份數 封裝方式 目 次 核(請打勾) 資格審查文件
- 委任書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申請書
-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不得補正/補件)
-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合作聯盟協議書
-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無則免附,不得補正/補件)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不得補正/補件)
-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中文翻譯切結書
-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合併密封為 資 (無則免附) 一袋,封面貼 格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附「資格證明
-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證 (無則免附,不得補正/補件) 文件套封」 明
- 開發實績彙總表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文 正本或 件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影本 1 份 正本或
-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影本 1 份
- 信用紀錄證明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正本 1 份
- 無退票紀錄證明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正本 1 份 正本或
- 納稅證明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影本 1 份 正本或
- 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影本 1 份 單獨密封,封面
-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正本 1 份 貼附「申請保證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憑證正本 (不得補正/補件) 金繳交證明文 件套封」 綜合評選文件 單獨密封,封面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貼附「共同負擔
- (不得補正/補件) 請使用申請須知所提供之格式 正本 1 份 比率承諾書套 封」 單獨封箱,封面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20 份 貼附「都市更新
- 及光碟 申請人逕依規定提供 (含光碟電 事業開發建議 (不得補正/補件) 子檔 1 份) 書套封」 注意事項:
- 申請人之各項繳交文件項目請依順序列放置於本表之後,以影本替代之證明文件應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 印鑑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
- 前述各項文件依序裝箱,外封套應黏貼所附之「申請文件套封」。 須知附件 2-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3-1:委任書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委任書 申請人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 之領銜公司)係依 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設址 於 ,為申請參加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高雄捷運 R17 世 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全權代理申請 人參與開(決)標及相關事宜,該受任人資料如下: 委任人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公司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負責人(代表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公司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受任人 受任人名稱: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注意事項: 申請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參與本案相關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委任書: 1.申請人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委任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 (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確認。 2.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 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確認。 3.外國公司投標,如委由代理人出席者,本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代理人為外國人士者,身分 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須知附件 3-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3-2:申請書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書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主 旨: 為參與「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以下簡稱「本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115 年 3 月 20 日公告本案申請須 知暨其附件(以下簡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公告期間主辦機關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 文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 三、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所決定之方法 暨程序,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及其授權 人員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 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定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見,除循法定程序處理外,對於主辦機關及評選會或其人 員依據法規與公開評選文件執行之事項,本申請人承諾不進行任何主張或訴求。 四、本申請人已勘查本基地狀況及查對有關之土地登記等記錄;對於本案之性質、 地點、基地之一般與局部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本案投資開發經營所有事項均已 充分瞭解。本申請人已充分明瞭對相關資料之檢核為本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事項。 五、本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其記載事項均有效且屬真實。如有虛偽,所發生之 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不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主辦機關 及評選會或其人員,若因本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訴訟、 仲裁或相關法律爭議程序時,本申請人除應協助進行相關程序,並應負擔主辦 機關及評選會或其人員因訴訟、仲裁或爭議結果,或因本申請人與該第三人達 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若因此類爭 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相關機構或人員因此 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 須知附件 3-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七、本申請人聲明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 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八、除依法令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外,本申請人對本申請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撤 回(銷)、解除、補正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九、本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同意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 關事宜。 十、如本申請人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並簽約後,主辦機關若因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訴或訴訟經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之確定決定或判決,應撤 銷或變更原評選結果或程序時,本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得依行政救濟或司法確 定裁判之結果撤銷或變更原評選結果或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專案公司、最優申請 人及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且不補償因參與本案公開評選程序之準備費 用及簽約後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十一、隨本申請書茲檢送下列有關文件: 1.委任書。 2.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3.申請人及負責人授權使用印章同意書(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4.合作聯盟協議書(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書」)。 5.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6.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7.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所提出之申請文件中有外語文 件,應配合提供中文翻譯者適用)(無則免附)。 8.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9.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 10.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12.信用紀錄證明。 13.無退票紀錄證明。 14 納稅證明。 15.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17.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光碟(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套封) 十二、本申請書中所用之「本案」及「評選會」等用語,悉與公開評選文件相同。 公開評選文件所有條款視為本申請書之一部分,對本申請人具有拘束力。 須知附件 3-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地址: 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負責人姓名: (公司負責人印鑑) 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注意事項︰ 本申請書格式之文字內容...
成員
委員
評選會設置委員 13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1 人為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 主辦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2.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 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3.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 其中上開 2、3 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評選會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名單
委員名單已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 入口網)。
成立與解散
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之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 後解散。
評選會之任務
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選
須知附件 5-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1.1.3.3 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召集與出席會議
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 7 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1.1.4.4 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 席之人員。
評選會委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條或第 1.1.5.2 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
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評選須知第 1.1.1.1 條規定者,主辦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其他注意事項
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委員認為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評選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述所列之行為
1.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 利益。 2.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 免費獲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3.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4.利用評選關係徇私舞弊。 須知附件 5-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5.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6.於擔任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7.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 託。 8.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9.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10.從事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 選事務或活動。
評選會委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或第 1.1.5.2 條之情形者,應主動向
主辦機關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聘。
評選會委員自接獲本案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本案自行或協助其他
申請人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 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1.1.5.5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
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評選會訂定或評選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及評選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
施目的與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
評選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 1.1.5.9 評選會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擬具初審意見,
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評選會供評選參考: 1.申請案件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商文件相關規定。 4.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1.2.2.2 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1.2.3 工作小組成員如有本評選須知第 1.1.5.1 或第 1.1.5.2 條之情形之一者,應主動 退出工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 選 2 階段辦理。 2.1 文件齊備清查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 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 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 115 年○月○日)上午 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 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 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 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 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 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辦機關應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 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 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 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 須知附件 5-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 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 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 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綜合評選階段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 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
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 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 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 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包含即席同
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協力廠商或專業技術顧問團隊之 人員,其中應以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 之人員作為參與評選會議之代表人,且出席人員均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 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 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 須知附件 5-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 0 分計。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
到,逾時 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 0 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 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 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20 分鐘(第 18 分鐘按鈴 1 次,第 20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 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 進行討論,時間以 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 合計以 15 分鐘為限(第 12 分鐘按鈴 1 次,第 15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 停止答詢) 。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 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
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 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 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 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本案為連結 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
政策及 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目 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須知附件 5-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 評選項目 評選重點說明 配分 開發構想:本計畫目標、開發定位、整體發 展構想、配合高雄市政府推動科技產業軸心 構想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機能構想、對於低 樓層配置商業使用之構想、開發規模與量體 規劃、空間配置(含與周邊 A5 基地建築物 整合設計及都市景觀關係、半屏山景觀串聯 性、整體交通運輸機能與 A5 基地銜接人行 立體連通構想)以及土地所有權人分回建物 之建築規劃構想等 規劃設計概要:土地使用計畫、建築規劃設 計概念、開發規模及量體、空間使用機能及 強度、單元空間及坪數規劃、建築外觀設計、 外牆主要材料及色彩、夜間照明等設計理 念;並以必要之圖說,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 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容積獎勵計畫:擬申請獎勵項目與額度,以 及相關設計規劃構想,例如開放空間獎勵、 容積移轉等 都市設計規劃與景觀計畫:配合都市設計準 則之人車動線(包含人行及停車出入動線分 壹、整體開發構想 流規劃、公共托嬰中心之停車及臨停接送動 30 線、停車場設計、交通影響評估分析)、基 地退縮及開放空間規劃、立體連通系統美學 設計、景觀植栽設計構想及防災計畫等說 明,應與外部大眾運輸系統、公共空間或公 共建築等整體城市景觀考量。 標章計畫:全案建物應取得銀級(含)以上 之綠建築標章及銀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 標章,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其中 主辦機關分回建物應取得建物能效標示。 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含各項工 程預定進度及日期、縮減開發時程或提前完 工對策與具體作法)、工程費用(含全案、 各開發項目)、工程管理計畫(含工安評估、 工區地質監測、智慧化監工如:CCTV 即時 影像連結、管理組織架構)、工法說明、施 工協調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線維持及 公共安全計畫)、品質管理計畫、防災應變 計畫及風險控管方案。 創意方案與構想(如響應 2050 淨零排碳路徑 政策等永續開發構想) 須知附件 5-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評選項目 評選重點說明 配分 整體經營管理維護構想:申請人擬引進之產 品規劃內容,如產業辦公與人才住宅、智慧 住宅、智慧商業設施,提出經營管理維護方 式構想說明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含保固計畫):土地所 有權人及實施者分回之建築物管理使用介 貳、管理維護計畫 面處理方案、立體連通系統、公共空間及退 10 縮人行步道之管理維護權責、管理維護計畫 及保固計畫,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之管理委員會運作規劃等。 其他有利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方案或建 議:例如回租或代管計畫與統一經營管理營 運規劃構想等。 權利變換計畫:包括共同負擔費用預估、更 新後價值預估、選配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 (含共同負擔比率)、差額價金給付計畫等 參、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 財務計畫:包括開發經費預估、營運收支預 15 估、分年現金流量、資金籌措計畫、投資效 益分析;如: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 (IRR)、回收年期等 申請人、協力廠商之各公司背景、商譽、營 業項目、財務及經營狀況、其他支援能力及 社會企業責任 申請人、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發、 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等各相關領 肆、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域曾參與案件實績 簽約主體之原公司或新設專案公司之實際 執行能力(包含股權結構、成員、募資計畫、 組織管理架構及執行本案專業經理人資歷 經驗等) 申請人之企業社會責任或 ESG 及應用於本 伍、企業社會責任 5 案之具體作法等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25 (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 柒、簡報與答詢 5 評選委員意見答詢 總分 100 須知附件 5-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評分方式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 變更或增加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 ,並依評選項目配分, 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得為零 分但不得為負分。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
評分達 75 分以上者,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時,該評選委
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
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
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 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 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再相同者,以「總評分」分 數最高者優先,如再相同者,以「整體開發構想」分數最高者優先,如又 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
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依第 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 2.3.5.6.1
條或第 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案件名稱
須知附件 5-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會議次別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席姓名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列席人員姓名
紀錄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
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
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 影響評選結果。
依本須知第 2.3.9.1 條及第 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
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
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須知附件 5-1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評選須知相關附件表格 共同負擔比率審查表 給予分數 評分級距 不合格 69.36% < R
68.61% < R ≦ 69.36%
67.86% < R ≦ 68.61%
67.11% < R ≦ 67.86%
66.36% < R ≦ 67.11%
65.61% < R ≦ 66.36%
64.86% < R ≦ 65.61%
64.11% < R ≦ 64.86%
63.36% < R ≦ 64.11%
62.61% < R ≦ 63.36%
61.86% < R ≦ 62.61%
R ≦ 61.86%
備註: 1.「R」為申請人提供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 2.「R」如高於本須知所載本案公告之底價比率者,則該申請人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須知附件 5-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一:審查意見表 申請人:○○○ 審查意見 審查項目 備註 符合 須補正或澄清 意見 1.委任書 (無則免附) 2.申請書 (不得補正/補件) 3.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4.合作聯盟協議書 (無則免附,不得補正/補件) 5.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不得補正/補件) 6.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如申請文件 7.中文翻譯切結書 (無則免附) 有 外語文件 者須附之 8.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無則免附,不得補正/補件) 9.開發實績彙整表 10.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2.信用紀錄證明 13.無退票紀錄證明 14.納稅證明 15.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6.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不得補正/補件) 17.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不得補正/補件) 提送數量應 18.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不得補正/補件) 符合本須知 規定 19.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電子 (除光碟無法讀取外,不得補 檔光碟 件)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 5-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二:補正事項表 申請人:○○○ 補正 申請人 審查意見 審查項目 事項 補正情形 符合 不符合 意見 1.委任書 2.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3.開發實績彙整表 4.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5.中文翻譯切結書 6.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7.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8.信用紀錄 9.無退票證明 10.納稅證明 11.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2.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電子檔光碟(如有無法讀 取情形)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 5-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資格審查表三:資格審查結果彙總表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合格申請 審查項目 人1 人2 人3 人4 1.委任書 2.申請書 3.申請人及負責人印模單 4.合作聯盟協議書 5.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6.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7.中文翻譯切結書 8.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9.開發實績彙整表 10.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2.信用紀錄證明 13.無退票紀錄證明 14.納稅證明 15.開發能力證明文件 16.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17.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18.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 19.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電子檔 光碟 符合:合格申請人 審查結果 不符合 符合:○、△ (○:具備該項資料、△:免附該項資料) 不符合:X 主持人簽章:○○○ 顧問單位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監辦人員簽章:○○○ 簽認日期:○○年○○月○○日 須知附件 5-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 評選委員編號:○○○ 申請人得分 備註 評選項目 配分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全銜) (全銜) (全銜) (全銜) 壹、整體開發構想 30 貳、管理維護計畫 10 參、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 20 肆、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伍、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 25 為準) 陸、簡報與答詢 5 總分 100 序位 - 評選委員意見 (總評分未達70分或超過 90分之理由) 備註:
- 申請人編號視合格申請人數及依第 2.3.3.2 條規定之簡報順序而定。
- 請委員於各項目分別評定各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總分高低排定序位。
- 某一申請人得分加總若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者,請委員敘明理由。 彌封線(評選委員簽名、日期)-------------------------------------------------------------------------- 簽名處 ○○年○○月○○日 須知附件 5-1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 合格申請人編號 合格申請人 全銜 評選委員 得分 序位 得分 序位 得分 序位 得分 序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 / 序位加總 總序位名次 共同負擔比率分數 序位1個數 總評分分數 整體開發構想分數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 評選會出席委員簽名:○○○ ○○年○○月○○日 須知附件 5-1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 6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 :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 (請填寫 者: □公職人員本人 稱: abc 欄 □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 □負責人 位) □非營利法人 家屬。姓名: □董事 □非法人團體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獨立董事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 □監察人 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經理人 姓名: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須知附件 6-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 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 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 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
條) 內
辦理驗收及接管(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12.1 條) D7+91 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 完成交屋 D8 須知附件 7-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申請須知附件】 實施者應辦事項 時間 備註 繳交保固保證金(參照委託實施契約第 14.1 條、 D8+7 完成交屋接管日起 7 日內 保固契約(範本)) 完成都市更新事業 D9 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都市更新主管機 完成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 關備查並同時副知主辦機關(參照委託實施契約 D9+121 畫日之次日起 120 日內 第 15.1 條) 註:本表內容與實施者契約如有不一致,應以委託實施契約所約定為準。 須知附件 7-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總則
契約文件及其效力
本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本契約及其後修正或補充之文件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之相關補充規定、更正、釋疑書面說明之文件
本案之公開評選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或視個案特性應納入契約文件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前述文件以外之本契約附件及其修訂或補充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文字
為準。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二-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1.1.2.3 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1.1.2.4 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契約條款優先於公開評選文件內其他文件之條款,但其他文件之條款有特
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優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內容。但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建議書之內容經甲方同意並表示優於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且屬 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內容者,應優先適用。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名詞定義
本案:「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1.2.2 本契約:甲、乙雙方簽訂之「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委託實施契 約書。
本基地:指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 256-1、256-6、257-6 地號等 3 筆土地,面積
10,609.10 平方公尺【實際範圍以地籍圖所登載界址為準,面積悉依地政機關 所載土地登記簿資料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指乙方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於申請階段所研
提之計畫內容。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指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送經高雄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係指乙方基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評選會之
評審意見及甲方之修正意見所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做為契約附件之一,據 以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之計畫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
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二-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協力廠商:指乙方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乙方被評選為
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 1.2.11 協調委員會:指依本契約約定,經甲乙雙方同意成立之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 爭議事項之協調及解決。 1.2.12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 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契約解釋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 體。 1.3.3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倘中、英文文意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 者外,應以中文為主。 1.3.4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特別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含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目、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 應計入。 1.3.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辦妥全部產權登記及完成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之日止。 二-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工作範圍及約定事項
實施方式
本基地全部範圍業於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經甲方以高市府都發更字第
11431462201 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 都市更新計畫:『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規定劃定更新地區在 案,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暨相關子法規定以公辦都更方式辦 理開發。
本基地共計劃定 1 個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由乙方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2.2 本基地範圍、面積及 現況 概述 2.2.1 本基地範圍、面積及土地權屬 本基地範圍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 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 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201 號公告發布實施)」暨「擬定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 廠土地)案(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 布實施)」之第二種商業區,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 256-1 地號等 3 筆土 地。 本案土地清冊及地籍圖詳附件○。本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 100%持有。 表 1 土地清冊 項次 使用分區 地段 地號 面積(m2) 土地所有權人 持分比率 1 256-1 3,073.67 100% 第二種 2 油廠段 256-6 7,432.94 高雄市 100% 商業區 3 257-6 102.4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0% 總計 10,609.10 - 資料來源:土地登記謄本、本案自行彙整 二-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資料來源:本案繪製 圖 1 基地地籍套繪圖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以地政機關實測及鑑界為
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土地使用 現況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原高雄煉油廠範圍內,坐落高雄捷運紅線世運 站(R17)東側,油廠段 256-1、256-6、257-6 地號等 3 筆土地,總面積 10,609.10 平方公尺,原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持有,依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 11231774702 號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原高雄市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案」 ,本案基地土地使用分 區經都市計畫變更後,原工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 50%、容積率 300%),由中油公司捐贈土地予甲方,已於 114 年 5 月 21 日完成產權移轉。
甲方同意以所屬土地供乙方實施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
2.2.5 本案基地位於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規定,獎勵 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5 倍之基準容積,並得依「高雄市 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申請容積移轉;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實際容積獎勵額度以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準。 二-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甲方協助事項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方必要文件,
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3.1.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方之名義辦 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甲方同意時,乙方得以書面敘 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案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至本基地完成交付予乙方期間,甲方同意協
助乙方進入本基地現場辦理勘測、鑽探及其他進行施工所必要或工程調查所 必須之作業。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乙方充分了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甲方之義務,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 然成就,乙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張減免責任或其他任何主 張。
乙方因本案執行須向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本於合作精神,在法令
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乙方進行協調、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利 於本案執行之事項(例如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進行有關污水、消防、無障礙、升 降設備、五大管線及其他興建相關工作之查驗,俾利使用執照之盡速取得), 惟乙方仍應依約掌控證照或許可之取得時程。
乙方應辦工作事項
一般原則
實施內容準據
若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之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所劃定更新單 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與本契約附件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或乙方依本契約期限所提出予甲方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草案)內容不符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
乙方應視需要及法規申請都市更新及相關審議及其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
核准、執照。 二-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為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依據。
更新事業之執行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起之次日起 90 日內,就經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
業執行計畫書內容,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 及本案建築配置及相關設計圖說(含公益設施規劃配置方案)(含電子檔, 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等,提送予甲方審核,如需修正者,甲方得 要求乙方修正並於一定期間內再提送予甲方。
本案建築配置及相關設計圖說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
日起 90 日內,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至第 17 款規定應表明事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及檢附估價報告提送甲方。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審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同意
函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0 條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程序(包含申請分配及辦理公 聽會),一併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提送由高雄市 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 經由甲方同意。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 請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乙方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 不限於上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之事項,均應負責。 3.2.2.4 乙方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第 3.2.2.1、3.2.2.2 及 3.2.2.3 條所定之期限到 期前 15 日,以書面向甲方請求同意展延,並各以 1 次為限;但前述條款 展延時間合計不得超過 90 日。
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自收件日起應以 110 年 3 月 25 日高市府都
發住字第 11031321000 號公告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執行原 則」規定執行辦理(申請須知附錄四)。
乙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0 條規定委託辦理權利變換查估權利價值之
3 家專業估價者,經甲方同意依照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3.2.2.6.1 由乙方與甲方協調共同指定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乙方指定 1 家, 其餘 2 家由乙方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選任之;會員需符合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之不動產估價師建議名單之估價師,其中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中至少須有 1 家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估價師事務所,並由 乙方與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共同辦理本案權利變 二-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換查估權利價值。前述所委託之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生費用(包 含領銜估價者之費用),由乙方依規定提列共同負擔。 3.2.2.6.2 依前項規定與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後,由乙方及 3 家 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估價原則說明(包含但不限於評價基準日、估價條件、 價格形成因素、估價方法、估價參數等),經甲方確認後始進行本案估 價作業。 3.2.2.6.3 本案「評價基準日」,應為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 6 個月內。 3.2.2.6.4 本案委託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價值對甲方最有利者(亦即:更新 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房地總產權價值也最高者;如無符合前述更 新前、後價值均最高者,則以更新後房地總產權價值最高者),作為本 案之領銜估價者。 3.2.2.6.5 本案報核前如乙方與甲方對於估價結果經協調三次未達成共識,或估價 結果明顯違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如甲方認有必要時,得就乙方 所提估價報告書委託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如高雄市不動產估價 師公會)協審,乙方與甲方須尊重協審結果並配合修正,其相關衍生費 用由乙方負擔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 3.2.2.6.6 乙方無法與正取及備取專業估價者成立委任或終止、解除委任者,應主 動敘明理由(併同檢附佐證資料)報經本府備查後,再行重新辦理選任 相關作業。
乙方提出予甲方及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其上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之限制,惟乙方應將本案共同負擔承諾書所載比率揭露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並承諾本案實際之共同負擔比率仍應以 本契約第 4.4.1 條規定為準。 3.2.2.8 乙方應以自己名義,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 利變換計畫及本契約約定內容,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乙方應依經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進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以及本 案之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 興建,同時須兼顧周邊土地後續開發之權益。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與經甲
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應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二-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其所因此增加、衍生之費用或其他不利益,概由乙 方負擔。 3.2.2.11 本案之規劃設計及選配位置,甲方人如有調整需求,乙方應配合辦理。
更新事業資金信託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定時程到位,乙方應至遲於建造執照取得
之日次日起 30 日內,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內容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且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事業資金 信託予受託機構;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於前揭契約 簽訂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甲方備查,其後有修正時亦 同。如經與受託機構協商並經其認定依照本契約約定內容辦理信託之全部 或一部有窒礙難行之處而須依本契約第 12.2.2 條規定辦理協商,以致於無 法依本條約定期間完成者,得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
前條受託機構限為得從事信託業務之專業機構,並作為本信託契約之關係
人,建造執照起造人、建造中及完工後建築物之受託人。
信託契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事項:
3.2.3.3.1 信託期間應自信託契約簽訂日起,迄至本案興建完工、點交完成、繳納 保固保證金、保固契約簽訂完成、產權登記、檢具竣工書圖及完成本案 更新成果報告送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甲方。 3.2.3.3.2 信託財產應包括但不限於興建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機構授信資金、 乙方自籌款)及在建工程(興建中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等)與乙方 追加交付信託之資金;惟若無法以前開條件簽訂信託契約,得再就信託 財產範圍協商;另本案基地房地預售所收取之預售屋買賣價金應依主管 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單獨辦理專款專用信託。 3.2.3.3.3 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專款專用於本案。乙方之自有資金、貸款均應投入 信託監管,並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執行計畫書」中之信託計畫內容將 信託資金存入信託專戶中。 3.2.3.3.4「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執行計畫書」中之信託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 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等。 3.2.3.3.5 乙方應於信託中約定「若信託資金未依信託契約所定期程到位、信託專 戶中之款項不足支應本案所需或乙方違反信託契約時,受託人均應以書 面通知甲方」。 3.2.3.3.6 本案所涉預售屋款項之收取與信託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且 二-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承諾不得對外宣稱、廣告或以預售屋款係信託由甲方保管等語(包 含所有語意類似者)為行銷。 3.2.3.3.7 除上述事項外應包含信託財產運用及信託財產返還、信託財產目錄及收 支報告、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停工通知、未完工程之協助處理及續建完 工及續建完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等。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請領建造執照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為協助落實打造連
結半導體 S 廊帶之高雄科技新聚落政策,並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策略,整體規 劃本案商業辦公、住宅、開放空間及人行立體連通設施,並結合智慧科技運用、 綠建築及智慧建築規劃,以智能永續的環境,打造高雄智慧科技城市之發展 願景。
乙方應先行取得本基地範圍之「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核定函,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再經「高雄市政府都 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於核定與發布實施之次日起 120 日 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 請同意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2 次為限。乙方應依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且應於土地完成 點交日及建造執照核發日(以日期在後者為準)之次日起 60 日內向建築主管 機關完成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 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60 日,並以 2 次為限。
乙方應自本案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備查日之次日起 54 個月內,完成興建更新單
元內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公用設備, 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如遇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 限時,乙方應於事件發生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事件消失後 30 日 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請求工程延期,甲方得視情節核准 展延並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3.3.4 與本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 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 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除另有 特別規定外,均為乙方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各項費用;本 案建物如有涉及須委託第三方專責審查單位或機構出具相關審查文件(如結 二-1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構外審須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方專業技術團隊)之審查作業時,乙方 應優先委託高雄市在地公協會或學術單位辦理。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本契約第 3.3.1、3.3.2 條約定外,須符合建
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 時,亦同。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設計及監造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本案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
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3.6.4 擬定監造計畫,並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商履 約品質。 3.3.6.5 協助辦理工程糾紛、爭議、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之事宜,並配合出席。 3.3.6.6 於施工階段使用智慧化監工,包括但不限於架設 CCTV 等工地即時監控系 統及建置雲端空間儲存工程生命週期影像資料,並配合甲方需求提供其 CCTV 工地即時監控系統查看帳號權限。透過軟體平台進行遠程監控和管 理,俾便甲方及專案管理單位管理本案進度。 3.3.7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 全責任,並應指派曾參與規模或總工程經費與本案相當建築工程實績之人員 組成監造小組,監造人員之資歷、證照及編制應造冊報經甲方備查後進駐工 地;異動時亦同。甲方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本契約之監督 事宜,乙方需配合其委託專案管理機構協調及規範施工時程。 3.3.8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一樓樓板勘驗前,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申請取得候選綠 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日次日起 2 年 內,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銀級(含)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無 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並移交相關文件予甲方。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 限內取得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乙方 就甲方依本契約分回之獨棟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並應符合政府當時對 該類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能效規範等級。
乙方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以確保工程設計之正確性,相關
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之單位亦應參與設計審查工作,以減 二-1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問題,審查作業過程應留存紀錄備查。
乙方設計工作組織中應有負責設計整合與文件管制之機制,並應對最終設計
成果確保符合甲方之需求,若發生設計爭議時,甲方得委託第三公正單位辦 理驗證,乙方應配合並負擔驗證費用。
乙方與第三人簽訂有關本案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施工、採購或服務等任何
合約內載明: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有權依與乙方原約定 之條件請求前述合約之他方當事人繼續履行,而該他方當事人不得拒絕。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非經雙方有權代表合意以書面簽
名或蓋章,不生變更之效力。
乙方應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加強管理建築物與附屬
設施之施工及使用,維護其構造與設備安全,以避免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遭 受危害。
乙方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 30 日前將協力廠商及建築師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及合約文件(副本),提送甲方備查;如營造廠為協力廠商者,其提送相關文 件期程依據本契約第 10.5 條規定辦理。契約期間如合約有變更時,應經甲方 同意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之備查不 影響或減低乙方依本契約或依法所應承擔之責任。 3.3.15 考量全區通行便利性,將由 A5 基地實施者負責規劃設計及興建從捷運紅線世 運站(R17)與 A5 基地銜接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A3 基地街廓沿公有人行道 規劃),惟乙方應共同負擔捷運紅線世運站(R17)至 A5 基地園區南路側之 興建成本,依土地面積比例計算約 43%,將於 A5 案件取得使用執照後支付該 分攤成本,實際分攤比例依土地登記簿所載為面積為準。
乙方應於臨編號 4-1 計畫道路側建築物負責規劃設計及興建人行立體連通系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含垂直動線結構體:樓梯或電梯)得不計入建蔽率及
容積率,並應配合 A5 基地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整體規劃設計;其實際留 設之造型、量體與位置應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 二-1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議通過後始得設置,由乙方負擔相關興建費用並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其費用仍應依「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核定工程金額為 準,若實際興建費用超出前述金額,超出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要 求變更第 4.1.1 條所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
3.3.163 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屬於基地外之道路系統範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捐贈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應一次繳納捐贈範圍之 30 年維護管理費用,各年 維護管理費用計算公式:捐贈範圍之樓地板面積乘以維護管理單價(每平 方公尺不低於新臺幣 250 元/年,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考量維護管理項目、 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後另行訂定)計算,實際維護管理費用以甲方核算 金額為準,前開維護管理費用不得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乙方於本案基地開發大樓至少須規劃【產業辦公】與【人才住宅】產品,產業
辦公應以 A 級辦公空間規格興建並應符合未來產業需求。 3.3.17.1 產業辦公空間,需求面積至少 2,000 坪(主建物面積不含附屬建物),建 築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高度)不低於 4.2 公尺, 淨高至少 3 公尺。 2.建築物單層分戶淨面積須大於 100 坪。 3.建築樓層載重每平方公尺須達 500 公斤,並至少設置 1 部標準載貨電梯, 如有特殊載重規劃並應考量特殊載貨電梯之規劃。 4.辦公空間應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包含但不限於共同工作空間 Work Lounge、 Share Lounge 交流區、會議室)之使用空間,得集中於一樓層設置;其各 樓層服務性附屬設施(如廁所、茶水間)及垂直服務核(如電梯)等公共 使用空間,應採集中設置規劃,以符合 A 級商辦大樓服務機能及便於維 護管理。 3.3.17.2 人才住宅,需求面積至少 1,300 坪(主建物面積不含附屬建物),公設比 不超過 35%為原則,但因執行本案標章申請或經由甲方同意得酌予放寬公 設比約定;建築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高度)不低於 3.6 公尺。 2.應規劃公共服務附屬設施,包含但不限於大廳櫃台、交誼廳、洗烘衣間、 曬衣機、茶水間、健身房及資源回收區等,乙方得自行規劃,惟須符合住 宅居住機能所需及便於維護管理。 3.人才住宅房型及空間需求,至少應滿足表 1 規劃原則,經甲方書面同意後, 乙方得酌予調整房型設計與數量。 二-1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表 1 人才住宅房型及空間規劃表 房型 數量(間) 室內淨面積(坪) 小計(坪) 套房(單人/雙人) 100 7 700 家眷二房型 24 25 600 小計 124 - 1,300
為落實本案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乙方應依甲方 110 年 4 月 6 日高市府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益設施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7 條及
「高雄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之規定,申請公益設施容積 獎勵。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益設施登記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3.18.3 依本款規定設置之公共托嬰中心,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更新後之所有權 持分或單獨產權登記為「高雄市政府兒少福利主管單位」所有,並以獨立 門牌號碼方式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及登記公共設施共同持分登記作業。 3.3.19 本案更新後建物 1、2 層應作為公共托嬰中心及商業使用,其商業使用部分除 扣除必要門廳空間外,其餘應規劃設置飲食業、零售業及服務業等零售支援 服務商業設施空間,以活絡在地生活商業機能。
本案如經甲方要求進行開工前綠美化,乙方應依據本契約第 6.3 條約定辦理點
交作業、進行綠美化工程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含綠美化工程、開 工典禮、活動、維護管理等)由乙方負擔。 3.3.21 因應智慧化效能,本案更新後建物至少應設置「智慧三表(水表、電表及瓦斯 表)」。
負擔費用
除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已明文約定由甲方負擔外,乙方應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
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 二-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 用、土地鑑界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案更新後全部建築物須取得銀級(含)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及銀級(含)以上
之智慧建築標章,並應取得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標章;其中就甲方依本 契約分回之獨棟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並應符合政府當時對該類公有新 建建築物建築能效規範等級。乙方應負擔前述標章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一 切費用。乙方亦須核算提撥維護費用,並擬具維護管理計畫,擔保 5 年內維 持相關標章有效性,告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依維護管理計畫進行後續管理 維護事宜。維護費用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項目。 3.4.3 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案順利推動,提升工程履約管理專業品質之必要,甲方得自 行遴選並委任專案管理機構,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協助,包括審查都市更新作 業及追蹤執行進度、提供工程專業審查及建議與諮詢、協助工程查核及督導、 完工確認等工項,特辦理本工程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招標事宜。其委託專 案管理機構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並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以新臺幣 4,200 萬元(含稅)為上限。除甲方另行指示外,上開專案管理機構費用各期費用繳 交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款:乙方應於接獲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算本案專案管理機構 費用金額後,於接獲通知(公文所載發文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 專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30%。 二、第二期款: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 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專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30%。 三、第三期款:乙方應於本案建物一樓樓板勘驗合格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 專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20%。 四、第四期款:乙方應依本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交其專 案管理機構費用之 20%。 3.4.4 前三項之相關與衍生費用,其符合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 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及費用提列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 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惟乙方所出具 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所載比率者,則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準。
甲方為推動本案都市更新之行政作業費用約新臺幣 1,500 萬元整(含稅),由
二-1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先行支付,並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依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繳交,本 項費用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計算。
乙方如申請容積獎勵涉及應繳交保證金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保證金及其他一
切所需費用。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建 築執照審查或都市設計審議等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由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 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甲方應得之 權利價值及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 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 負擔。
特別約定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基地土地點交予
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作為本案都市更新事 業範圍及綠美化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或乙方履 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 遭受損害時,其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 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 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 與律師費)。
乙方於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中提出承諾、回饋事項及其具體執行方法應
依評選會決議修改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入本契約文件(附件○申 請人承諾事項),且承諾回饋事項若有涉及設施管理維護應由乙方自行維護 管理。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提送甲方及外部各權管單位之許可審查文件及其附件,除
正本提送各審查機關,副本應提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專案管理單位, 以利三方共同推動本案。 3.5.5 其他依本案申請須知、本契約及「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執行計畫書」約定乙方應 辦事項。 二-1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雙方共同聲明
4.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精神 履行本契約。 4.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種爭議, 避免仲裁或爭訟。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
情事。 4.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依法令
及公司章程,具擔任本案投資人之資格;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 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
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 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執行或財務 狀況之不利情事。
乙方之承諾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書填入),並依該比率保障甲方最少應分回權利價值。乙方承諾以甲方名義提 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共同負擔 比率承諾書之限制,仍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二-1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承諾如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比率超過共
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準;如核定 之共同負擔比率低於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 為準,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且不得以此作為終止本契約之理由。 如需補足承諾等值房地金額時所生之相關稅賦,亦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4.4.3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本案所 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或第三人免於上 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 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 律師費)。
乙方承諾於本案基地點交後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點交前,善盡維護、管理責任,
於本契約約定興建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 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 有責任。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 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5 乙方得於本基地取得建造執照後,就本基地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惟乙方承諾 自負預售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 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 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
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 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 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4.4.7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受有損害時, 乙方應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 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二-1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權益分配
甲方權利
甲方以優先分回臨 A5 基地側及編號 4-1 計畫道路交叉入口之獨棟建築物,並
應分回【產業辦公】與【人才住宅】之土地及建築物為原則;甲方分回空間原 則上應透過建築設計予以區隔,產權單獨得成立管委會,另以分管協議或住 戶規約約定 共同使用部分 產權分管位置及範圍,以利後續管理機關單獨維護、 管理及使用。
甲方分回之停車位應設置於甲方分回獨棟建築物之地下室
甲方之土地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並依應分配權利
價值集中選配;倘分配整體規劃與估價應分配權利價值超過選配產業辦公與 人才住宅及附屬車位時,甲方得於本案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視需求 領取差額價金或選配房地。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乙方應通知甲方及權
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 30 日內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5.1.6 甲方分回之房地,應依更新後分回之所有權持分或單獨產權登記為甲方或甲 方指定之管理機關,並以獨立門牌號碼方式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公 共設施共同持分登記作業。
乙方負擔與權利
乙方負擔應依最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及費用提
列總表」所計算之共同負擔費用,並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 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且其他為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未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均由乙方自行吸收負擔。
乙方取得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
登載乙方因提列共同負擔可折價抵付之土地及建築物,並依本契約第 4.4 條約 定辦理。 二-1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用地調查及土地點交
土地點交與清除廢棄物配合義務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乙方應依甲方通知之時程點交並接管土地,甲方最遲應於建造執照取得後
申報開工前辦理點交,乙方不得拒絕。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遲 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本基地依 現況 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
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如因部份用地不能點交致使乙方無法辦 理申報開工或施工時,不在此限。 6.3.1.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及乙方指派之代表 辦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辦理 實地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清除廢棄物配合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點交後仍有其他土地改良物或廢棄物,應 由乙方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 負擔。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二-2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建材設備及變更設計處理
乙方承諾依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及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列建材設備表之廠牌、材質及規格採用建築工程建 材設備,於申請時以不得低於甲方頒布最新之「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重 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表之規格為原則;並於交付甲方 之建材與設備以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算所載 之內容為準;惟雙方同意該計畫書所列建材如因供應商停產、缺貨或有哄 抬壟斷導致市場供需失調時,乙方須提出同等級或優於原承諾廠牌、材質 及規格,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有增加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 列入共同負擔。如乙方未依此標準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申請審議,致本案無法執行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解除或終 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7.2 甲方分回更新後房地、乙方捐贈之社會福利及公益設施,其規劃之建築工程 設計、興建建築物之結構及建材設備⋯等,不得低於乙方分回更新後之房地 建材規格。
甲方分得之建築物若欲辦理變更建材時,應於乙方一樓底板完成前提請乙
方配合辦理,其所造成建材成本費用之增減,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於完工 時一次找補。乙方分得之房屋在不損及甲方權益下得自行變更設計或建材, 甲方及乙方應相互配合,但外飾、公設建材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甲方分得之建築物若欲辦理變更設計且須辦理建造執照變更及報備時,應
於一樓底板完成前提出,由乙方提供甲方工程變更單,提出變更者、甲方及 乙方於該工程變更單上用印,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相 關費用由乙方負擔。惟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所進行之抽查,導致須修改之情形不在此限。前述變更設計之期限,乙方 應於一樓底板完成前 60 日函知甲方確認,如受非可預期之情事影響致工程 延宕或停工,甲乙雙方應協商調整提出期限。
若非因甲方或乙方之因素而須辦理建造執照變更或報備時,甲方應配合乙
方辦理,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7.5 甲方要求室內格局變更時,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設計變更之期限內向乙方提 二-2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出,且須於乙方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用印,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並應符 合建管法令規定,逾期提出則乙方得不予受理。
執照與許可
本案建造執照請領人及起造人原則由乙方擔任,但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前,
甲方得決定與乙方共列起造人,乙方不得拒絕;如因信託關係得由乙方或 甲方及乙方共同委託之第三方擔任起造人。 8.2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負責取得與興建工作相關之各項執照及許 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變更時亦同,如無副本者,應以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章代替。其所有相關之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 使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同。 二-2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保險
自基地點交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乙方應視實際需求投保本契約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皆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案 經核定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營造工程總價,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 次損失金額之 20%。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乙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 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致第三人 之傷亡及財產損害引起之賠償責任。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500 萬元整,每一天災 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2,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財務 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 次損失金額之 20%。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依實際需求決定保險金額
9.2.4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萬 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9.2.5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9.3 本契約約定之各項保險,其保險費用全部由乙方支付,遇有損失發生時, 乙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物外,不保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損失、 保險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或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恢復保額所需加 繳之保費等,概由乙方負擔。
本契約第 9.1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完成第 6.3.1 條點交日起
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本契約第 9.2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 應自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之日起至完成第 12 章接管後 30 日止,有延期或 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 本契約第 9.2 條保險金額時,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並副知甲 二-2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方。 9.5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任何事故致甲方或 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9.6 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中華民國境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 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乙方應於投保後 10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影本須註
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送交甲方備查。
乙方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
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後之最新法令
補足保險金額。 9.10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視實際 需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自費購買足額之各項保險,並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
賠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失。 二-2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施工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必要時,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並
依主管機關同意後之交通維持計畫確實辦理。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範圍內建築物之興建,應具備依本契約第 7.1 條約定之
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10.4 工作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之。乙方不於期限內修 補者,甲方得自行修補,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乙方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 30 日前將營造廠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提送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承攬之工程不得
二-2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將工程人員及有關接洽業務人
員之相關資料及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全有關資料 送交甲方,並將本基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納入,遇有緊急 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主
管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於甲 方、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10.8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污染或損 害,若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並負擔相關費用及一切損 害賠償責任。 10.9 乙方應按本契約要求與圖說施工,如有瑕疵、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等未符 施工規範情事,無論已否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應即拆除重作或改善之, 因此導致其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負回復原狀責任。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
主張減免其責任。
甲方得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應不得拒絕。甲方
亦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工進度審查、視察、 查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專案管理機構由甲方自行遴 選委任,並由甲方與專案管理機構訂定契約,由甲方指揮其工作之進行並 負委任契約責任。 10.12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建物之施工管理維護,均應遵守中華民國法 律、規章(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及主 管機關之法令、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案施工及興建所需之全部證照。
甲方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如乙
方拒絕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經甲方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善者,甲 方除得依據第 18 章約定處理外,並得自行處理改善,其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由乙方負擔。
管線遷移
由乙方負責本基地興建範圍內之既有管線處理
10.14.2 本基地之既有管線資料,乙方應自負查證之責。 10.14.3 乙方如需就相關管線進行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 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因此所生之費用, 應由乙方負擔。
共同管道
乙方如需辦理管線遷移時,應依共同管道法暨其相關規定,施作共同管道,並 依「共同管道建設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工程主辦機關」應分攤之共同管 道工程建設經費。
管線挖埋
10.14.5.1 乙方於工程期限或保固期限內,違反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者, 致甲方遭受行政罰鍰等損害時,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且乙方同意甲方得在 履約保證金先行扣抵,不足扣抵時並得追償之。 10.14.5.2 於本案工程施工或保固期限內,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 治條例之規定,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行政罰等損害時,甲 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10.15.1 所有建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製作。 10.15.2 所有建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10.15.3 建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10.15.4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與文件。 10.15.5 前述完工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一併將乙方就該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權利移轉或授權予甲方,使甲方取得其權利或得使用相關資料。
施工品質
為確保品質,乙方應符合三級品管之規定辦理本案之設計與施工,自行負責工程 之品質及安全。本項三級品管由乙方委託之營造廠建立品質管制系統進行「一級 品管」,由乙方委託之建築師建立施工品質查證系統進行「二級品管」,並由乙 方委託建立工程管理系統,辦理施工品質查核及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成效, 進行「三級品管」,上開品質管理計畫及相關品質管理書件、程序,需經甲方備 查後據以辦理。 二-2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產權登記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並完成地籍測量、建築
物測量、釐正圖冊及差額價金繳納或領取,並備妥登記所需之相關文件,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4 條規定列冊送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 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乙方因辦理前開作業,需甲方配 合出具名義或配合用印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惟相關之責任與義務仍由 乙方負擔。
乙方應委由依法開業之地政士辦理本契約本條約定之登記事宜。上述地政
士之委任,乙方應提供依法開業之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核後再行 委任。 二-2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驗收接管
驗收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甲方就分回新
建房屋、停車位部分及乙方捐贈之公益設施及停車位部分辦理驗收,驗屋內容與方式 得視 現況 調整,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驗屋程序由甲方共同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逐戶驗屋
並提交驗屋成果報告書予甲方。 12.1.3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報請甲方及 第三方公正單位複驗。惟若驗屋不合格之情節嚴重,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就 已完成部分為拆除或重新施作,屆期再行辦理驗屋。若仍有不合格之處,甲方 得請求解約或請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契約第 17.3 條一般違約之 處理方式辦理,乙方並應就前開驗屋不合格所延誤之期程與造成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不受解約或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影響。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指定
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完工後乙方未通知或不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公正單位逕行辦理
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接管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指定
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乙方逾期通知或不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第三方公正單位逕行辦
二-2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理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12.2.5 就甲方所分回之建物,乙方應負擔水、電及瓦斯等費用至甲方接管之日止。因 非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未完成接管者,乙方負擔費用至原定接管之日止。 二-3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之 5 日前(不含簽約當日),繳交本契約之履約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為受款人。 13.1.3 採匯款方式時,請匯款至下列帳戶予甲方: 收款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銀行代碼:0161028)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收款帳號:102103032269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詳附件○),應記載「高雄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為被保證人,其有效期間至少應 2 年以上(到期前,乙方如未履行完 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延或換單提供新的履
約保證以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甲方得 逕行沒收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 證為止。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
即期,且不得於履約期間任意轉換保證方式。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 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下列方式為之:
乙方依本契約應第 11 章約定辦理產權登記,其本案建物業經甲方完成驗
收接管。 二-3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乙方依本契約應繳納之款項均已兌領無誤
乙方已依本契約第 14 章約定提出保固保證書並繳納保固保證金
乙方已依本契約第 15.1 條規定,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提供電子
檔,送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備查並副知甲方。
乙方完成本契約所載明之乙方承諾回饋事項,並經甲方同意確認
13.2.2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逕 予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 給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仍有不足者,甲方 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履約保證金之補足
甲方提領履約保證金之後、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致履約 保證金效期不足或額度不足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以內補足 履約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其 保證金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 償。 二-3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本條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得比照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辦理
本案所興建建築物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或代理人)
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致發生問題或使分回更新後建 築物之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時,乙方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 仍須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乙方如為本案合作聯盟申請人成立之專案公司者,專案公司之各股東於保
乙方完成共有部分及公共設施等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時,應出具共有部分及
公共設施等之保固保證書(卡)。
保固保證書(卡)至少應記載保固範圍、期限、起算時間點及不在保固範圍事
項。 二-3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管理與監督
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日(囑託登記完成後) 之次日起 120 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8 條規定,檢具符合都市更新條例 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完整資料及可複製之電子檔(包含但不限於竣工書圖、經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甲方同意,乙方應自接獲甲 方同意上開資料內容通知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甲方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 關備查,並副知甲方。
更新建築物之管理維護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案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成立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並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 提交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經甲方同意後,作為乙方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所應檢附之規約草約。
乙方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擔任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建物管理維護責
任及保險等相關事宜並負擔相關管理費用。 15.3 本契約興建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乙方自行辦理,或委由 合於相關法規規定成立之技術服務廠商、承包商辦理,均由乙方負全部責 任。甲方、專案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對乙方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 備查、監督、建議、提供之參考資料、履勘通過,並不減少或免除乙方應 盡之義務與責任。如因乙方設計、施工等之不當或欠缺,致甲方對第三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求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 償費用、仲裁或訴訟程序費用、律師費等。
乙方於契約期間之持股規定
乙方如為單一公司申請者所成立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低
於新臺幣 5.6 億元,並應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 100%;於取得建物使用 執照前,原單一公司申請人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二-3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50%。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者所成立之專案公司,乙方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低
於新臺幣 5.6 億元,其發起人應為最優申請人全體成員,並於成立時自行認足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領銜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 高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25%,且各成員之持股比例合計亦應維持不得低 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50%。 15.4.3 乙方因改組、原發起人持股比變動或負責人變更時,應自變更日起 30 日內檢 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15.4.4 乙方之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 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備查。 二-3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之範圍
火災或爆炸或本基地內建物或設施遭嚴重破壞
16.1.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汙染事件,或瘟疫與重大傳染病。 16.1.5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除外情事之範圍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除不可抗力情事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件或狀 態,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 1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政府政策、法規變更、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 不作為、或決策重大改變,致對乙方之興建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 大不利影響者。 16.2.2 整體經濟狀況大幅變動,致對乙方之興建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 響,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6.2.3 其他性質上非屬不可抗力,而經協調委員會認定係屬除外情事者。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時,應於事件發生後且客觀上能通知之
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於通知後 2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 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他方認定。 16.3.2 任一方於收到他方之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認定是否發生不 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若任一方於接獲他方通知後 90 日內,雙方仍無法達成協 議認定者,主張構成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一方應依本契約第 20 章爭議處理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3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認定後之效果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
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之優先填補: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依
本契約第 9 章保險規定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受償之。
損害之補救: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
方應即協議採行下列各款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 16.4.3.1 致乙方執行本案受重大影響時,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停止契約期間之 計算,甲方得視情節適度展延契約或契約內約定之期限或期間,經同意展 延後,乙方即不得對甲方主張其他請求。 16.4.3.2 其他甲乙雙方合意之補救方式,但不包括現金之補償。
恢復措施: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後,除應適用本章約定外,乙方應
盡力採取一切措施,以儘速恢復本案開發經營之正常運作。
契約終止: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60 日後,
乙方仍無法繼續興建營運時,甲乙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 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經本案契約第 16.3.2 條認定之事件發生 120 日後仍 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未受影響部分繼續履行
其餘部分之履行已無法達到契約目的
其餘部分之繼續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3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缺失及違約責任
乙方之缺失
除本契約第 17.3 條一般違約及第 17.4 條重大違約外,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乙 方之行為有不符合本契約規定之情形者,均屬缺失。
缺失之處理
缺失之具體事實
改善缺失之期限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17.2.2 乙方屆期未改善、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經改善仍未達甲方之要求或改善 無效果者,則構成一般違約,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第 17.3 條約定辦理外並得自 行或委託他人改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一般違約之處理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其他應支付款
項者。自屆滿次日至實際支付日止,每逾 1 日,應給付按各該項目應支付 款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高以 30 日為限。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第 9.4 條約定之保險期間投保,自屆滿次日至實際支付
日止,應就其遲誤期間按日處罰該保險年繳保費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但最高以 30 日為限。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3.3 條約定進行開發建築物規劃設計,經自接獲甲方依
第 17.2.1 條約定之期限改善期間屆滿次日起至實際改善完成日止,應就其 遲誤期間按日處罰乙方履約保證金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 高以 30 日為限。
除本契約第 17.3.1.1 條、第 17.3.1.2 條及第 17.3.1.3 之違約事件外,每單一
違約事件自甲方依第 17.2.1 條約定之期限限期改善期間屆滿次日起,依情 二-3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節按日處罰不超過乙方履約保證金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改正 並經甲方認可後,懲罰性違約金計至乙方改正之日止。但每單一違約事件 懲罰性違約金累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
重大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構成重大違約:
未依本契約第 3.2.2.3 條期限將經甲方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草案),送由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 行審議。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3.3.2 條約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及第 3.3.3 條約定取得使
用執照。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廢止或撤銷者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15.4 條專案公司持股規定
乙方未依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興建,其情節
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乙方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或本契約規定之情事,致本契約之
目的無法達成,或有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17.4.1.7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 有困難者。 17.4.1.8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致 影響本案之開發經營者。 17.4.1.9 乙方遭經濟部命令解散、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或受法院之解散裁定者。 17.4.1.10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之權益情節重大者。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者
17.4.1.12 乙方未依規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足 認有不能於期限內完工者。
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督導,且情節重
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其他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乙方有本契約第 17.4.1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
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改善無效、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
善或無法改善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或其 委任之管理銀行: 1.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2.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依本契約第 18 章規定辦理。 17.4.2.3 甲方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暫停工作之一部或全部,並於限期 改善完成後向甲方請求同意復工,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契約期間或免除契約 責任或義務: 1.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2.暫停工作之日期。 3.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園。 4.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5.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甲方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
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抵該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 給付。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 金予甲方外,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 17.6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 方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4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事由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即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7.1 條、第 13.4 條、第 17.4.2.2 條及第 21.2.3 條約定解除 或終止本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
甲乙雙方均得依本契約第 16.6 條約定終止本契約。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通知
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
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經雙方合意終止時,甲乙雙方就有關資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應於合意終止同時另行議定之。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本契約因第 18.1.2 條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後,甲方得另行委託實施者繼
續完工,乙方應無條件移轉所有權及變更起造人名義為甲方或甲方另行委 託之實施者;甲方並得沒收乙方所繳交之全部款項及履約保證金,乙方並 應賠償甲方因此所致一切損害。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方未能接受時,
則甲方有權解約並另行公開評選實施者或終止本案之開發,並沒收乙方繳 交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對甲方請求任何之費用或賠償。 18.3.3.3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時,得經雙方協議後,由甲方 終止本案開發或重新公告,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各項款項,乙方不得要求 任何損害賠償。 二-4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契約之任何條款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部分,致該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
效者,若不妨礙契約目的或其他條款之有效及適用時,該無效部分不影響 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前述無效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 另以書面協議修正之。 19.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得依一方提議而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於依 本契約第 19.4 條約定完成合意變更程序前,除經甲方同意或要求暫停履 約或先行履行擬變更內容外,乙方仍應依原契約內容、時程履行。
變更或補充之事由
19.3.1 依本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益,或因情事或法令變更,致本契約之履行依其 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經甲方認定確有變更之必要者。 19.3.2 因本契約條文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經甲方認定確有補充之必要者。
變更或補充契約之辦理方式
變更或補充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擬變更或補充契約方(以下簡稱提出方)擬辦理變更或補充契約時,應敘
明理由,擬具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下簡稱收受方) 。
收受方應針對提出方所提出之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審慎評估,視需要得進
行協議,收受方並得徵詢其他機關意見,以書面回應接受與否或提出變更 或補充契約內容調整意見予提出方評估。 19.4.2.3 依前款所為之評估,除另辦理協議者外,雙方應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為原則。
經收受方評估同意或雙方協議達成變更或補充契約共識者,應於 10 日內
辦理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雙方就變更或補充契約事項未達成協議者,得提請協調,經協調委員會協調不
成者,得依本契約之規定提起訴訟。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或補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
此限。 19.4.5 甲方因組織調整或另為授權,致契約當事人變更者,乙方不得拒絕變更。
契約之變更或補充非經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記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二-4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爭議處理
處理原則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
提送協調委員會處理協調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協調委員會
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30 日
內以書面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協 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20.2.4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 30 日內 未能召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議,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第一次協調委 員會議之次日起 60 日內無法就協調個案提出建議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契約 第 20.2.3 條對於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 訟、經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決之。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
之國內仲裁機構。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0.3.2.1 條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
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0.3.2.2 條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
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 人。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
人為主任仲裁人。 20.3.3.2 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以高雄市為仲裁地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管轄法院
如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不論訴訟係何方提起,均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20.5 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 20.5.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論該爭議是否以仲裁、訴訟或其他方式處理,在該等 爭議處理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仍應繼續履約,不得停止本案之進 行。 20.5.2 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乙方為無理由 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如甲方因此 受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20.5.3 乙方因爭議而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乙方為有理由 者,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二-4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其他規定事項
本契約之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對於甲乙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具有同
等效力。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之財產
倘有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
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得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一切有用之訊息、協助 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在甲方所訂期限出面處理該第三 人主張之侵權問題。若屆期未能解決,或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其計 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者,若此類產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甲方 得為下列作為:(a)請求乙方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權。(b) 請求乙方在不降低約定性能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c)如 其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本更新事業的進行,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對於前開第三人主張侵權所致甲方之任何費用及損害,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契約之修改
21.3.1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如於實際執行時發現情事變更、或有難以執行或顯失公平之情形者,雙方得 依在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下進行協議修訂或補充之。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 書面為之,經雙方簽署後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1.3.2 任一方之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時,雙方應於變更次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契約條款之個別效力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 僅該條款之約定失其效力,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各條款之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 二-4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仍不能達到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 此限。
保密義務
雙方當事人對所有由他方提供經標明為「密」之有關技術或商業性文件或其他
資料有保密義務,不得於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作任何與 本案無關目的之使用。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義務之限:
根據法令或法院裁判應為揭露者;
上述資料非因任一方違反保密義務而業已對外公開者;及為履行本契約約
定之任何義務,應為揭露者;
甲方提出於其他政府機關者;
21.5.2.4 雙方應使其受僱人、員工及受委託之第三人遵守前述保密義務。 21.6 甲方同意、備查與通知之方式 甲方依本契約對於乙方所為之同意、備查、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均以書面為準。
逕為強制執行及公證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偕同甲方就前款所定事項辦理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擔。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22.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文件、資料,均應以書 面雙掛號信函或甲乙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送達下列地址時生效。除 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高雄市政府 地址: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 乙方: 地址: 二-4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22.2 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本契約第 22.1 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 方,未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 他方。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單位各執壹份為憑;副本○份,由甲乙 雙方各執○份供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市長 ○○○ 地 址: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6 樓 電 話:07-33683333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二-4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4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公開評選文件之補充規定、更正、釋疑之書面說明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4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申請人承諾事項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5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專案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5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一、 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下稱本行)茲因得 標廠商○○○參與「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下稱本 案),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應向高雄市政府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億○萬元整 (下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 高雄市政府依本案委託實施契約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 經高雄市政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高雄市政府書面通 知所載金額無條件如數撥付至高雄市政府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 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本行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 三、 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高雄市政府逕行行使抵銷權。 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五、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六、 得標廠商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七、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八、 本保證書正本壹式貳份,由高雄市政府及本行各執壹份,副本壹份由得標廠商存 執。 連帶保證銀行:○○○(請加蓋印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請加蓋印章)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二-5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保固契約(範本) 甲方:【高雄市政府】 立契約書人: 乙方:【○○○○○○○○○】
- 保固標的: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更新後新建之建物。
- 保固期間: 自保固標的接管日起,由乙方負責建物之保固,保固期計算方式如下:
2.1建物之裝修、機電、屋頂及除第 2.2 條及第 2.3 條外之所有其他部分,保固期間 為 1 年。
2.2建物之防水保固期間為 2 年。
2.3建物構造體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固期間為 15 年。
2.4本基地建物工程隱蔽部分,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或代理 人)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所致發生安全問題,乙方仍需負一 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3. 保固保證金:依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共同負擔工程費(含公益設施、特殊因素及特殊 工法)之 3%計算,乙方應於接管日起 7 日內繳付予甲方或存入信託專戶中。 4. 在保固期間如建物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或更換,但其損壞因 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如因上述缺失或因修復工作而 損及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5. 乙方拒絕、遲延或無法進行修繕或更換工作且經甲方認為修繕或更換工作交由他人執 行將更為恰當時,或因緊急搶修需要時,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修復或招商修復,所需 一切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支用或由甲方先行墊支,乙方並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 10 日 內,補足保固保證金或給付甲方墊支之費用。 6. 前述保證金於繳交日 1 年後,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正常且雙方無其他爭議 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 50%;餘款於繳交日 5 年後,且雙方無其他爭議時, 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正常時,無息退還之。 二-53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7. 甲方於保固期間內將保固標的移轉予第三人,應將保固保證金及保固契約之權利、義 務一併移轉予第三人,並通知乙方。 8. 本保固契約之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9. 乙方於保固標的交付後執行保固工作或各式修繕作業之期間,亦須負責維護相關之施 工安全,並確保該保固或修繕作業將不會對保固標的造成任何損壞。 10.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生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2)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3) 提起民事訴訟。 (4)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11. 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2. 本契約任一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13.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於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權利或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14. 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二-5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委託實施契約第 20.2 條之規定,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及○○○(以下簡稱「乙方」)訂定之。 第二條 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委託實施契約(包含相關文件)之爭議事項、未盡事宜及修約之協調與解 決。 二、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及其起始日之認定及補救措施有爭議時之處理。 三、甲乙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同一事件重複提送協調、提付仲裁、提起訴訟或循其他救濟程序提 出請求者,本委員會得決定不予協調。 前項所稱同一事件,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置 6 名常任委員,至少包括工程、財務及法律專家各一名。 本委員會常任委員之選任,由甲乙雙方各自推薦 6 名後,再由雙方各自於他方 推薦人選中選定 3 名擔任委員,並由雙方於選定之人選中共同選定一名擔任主 任委員。如無法合意共同選定主任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若乙方未提出推薦委員名單,經甲方書面通知後 5 日仍未提出者,甲方得逕代 為提出。主任委員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常任委員任期 2 年。任期屆滿時改選之:改選得連任。 常任委員任期屆滿,雙方未能依約改選時,該委員仍應續任至雙方選出新任委 員為止。新任委員之任期自就任時起算 2 年。 常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辭職或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依該委員原選定之方 式,選定繼任委員,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如該委員推薦之一 方為乙方,且無法於缺額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推薦名單時,甲方得逕代為提 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於收受協調之書面後,必要時得請雙方於一定期間內各自推薦特定領 二-55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域 2 名之專家名單,並由雙方於推薦之名單中各自選定 1 名擔任任務委員。 任一方未於前開期間內提出推薦名單時,由本委員會指定之。 任務委員之任期,於其參與之個別爭議協調案件程序完成後屆期。 任務委員於協調期間權利義務,準用常務委員之規定。 第七條 一、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其他出席之常任委員互推 1 人擔任之。 二、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且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三、 本委員會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四、 本委員會如認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 其出席費及交通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五、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指定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辦理鑑 定、勘驗或其他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六、 本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做成書面紀錄。 七、 本委員會提出協調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表決。 八、 本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主席原則上無表 決權,但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 本委員會應於第 1 次協調會議之次日起 90 日內做成決議。 十、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 第八條 協調之提送應以書面向主任委員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爭議當事人 二、爭議標的 三、事實及參考資料 四、建議解決方案 前項書面除正本外,申請人應依委員人數備具繕本一併送達主任委員,並同時 將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 二-56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他造當事人應於收受書面之次日起 14 日內,提出書面回應或其建議解決方案, 並備具繕本送達於申請人。 第九條 本委員會於收受爭議協調之書面後,得請雙方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送必要之 補充資料,逾期提出者,委員會得決定是否不予協調。 第十條 任一當事人於協調程序中,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並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變更或 追加爭議標的: 一、 基於同一事實所發生者。 二、 擴張或減縮爭議標的者。 三、 不妨礙協調程序之進行及終結者。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及協調委員對於協調期間之所有資料應盡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經當事人同意、或為辦理本章程事項之必要外,不得揭露予第三人。但 當事人為進行協調程序所委任之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會計師及技師等 專業人士)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各成員與雙方及其使用人有利害關係時,應即告知甲乙雙方,甲 乙雙方得請求其迴避。選任時亦同。但委員為當事人推薦之人選時,除迴避 之原因係發生於他方選擇後,或於他方選擇後始知悉者外,當事人不得請求 委員迴避。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甲方負責辦理之。 第十四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負擔。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於本案委託實施契約屆滿或期前終止後,無協商之情事後,雖任期 未屆至,自動解散。 第十六條 本章程之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57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土地清冊【依土地登記簿資料納入清冊與地籍圖】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58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捷運 R17 世運站周邊 A6 街廓」都市更新事業案 【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 (依簽約時實際文件納入) 二-59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